《辛丑和约》签订以后,中俄关于交收东三省问题的谈判重开。1902年4月8日,中国特派全权大臣庆亲王奕劻和大学士王文韶与俄国驻华公使雷萨尔(П.М.Лессар),在北京签订《交收东三省条约》。该条约共四条,主要内容有:(1)俄国交还东三省给中国。(2)中国应极力保护在东三省的所有俄国人及其事业,俄国在一年半内分三期撤退全部驻军:第一期,自条约签字后六个月内“撤退盛京省西南段至辽河所驻俄国各官军,并将各铁路交还中国”;第二期,“再六个月,撤退盛京其余各段之官军暨吉林省内官军”;第三期,“再六个月,撤退其余之黑龙江省所驻俄国各官军”。(3)俄军撤出之前,中国在东三省驻军的数目及地点须与俄国军官筹定;俄军撤退以后,中国东三省驻军兵数之添减应随时知照俄国。(4)俄国交还所占山海关、营口、新民厅各铁路,中国不得请他国保护、修养各该铁路,并不可准他国占据俄国所退各地段;中国日后在东三省南段续修铁路或修支线,或在营口建造桥梁等事,应与俄国彼此商办;中国应偿还俄国交还各铁路所有重修及养路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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